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证件。
2、符合医保政策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必须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方可按“医保”办理入院手续。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时,还需提供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住院补偿政策
1、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800元700元。恶性肿瘤、白血病、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门槛费。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 |
个人自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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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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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
15 |
12 |
12 |
10 |
10 |
8 |
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 元) |
12 |
10 |
10 |
8 |
8 |
6 |
50000元以上-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10 |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3、按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累计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